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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指导】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承接上次重组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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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8: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上次资产重组配套资金未使用完毕,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需要承接上次重组持续督导,有无文件规定?
发表于 2018-7-25 08: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原有的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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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5 09:0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8-7-25 08:45
由原有的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作用。

大神,有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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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8-7-25 10: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wsjiejie007 发表于 2018-7-25 09:02
大神,有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呢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第十三、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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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该条并未明确指出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的具体内容,因此需根据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区别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但对于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届满后新发生的诸如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再发表专业意见。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第32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3、结论:如果老财务顾问解除了,由新的财顾督导;如果没有解除,继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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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7 10:17: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7-27 10:15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 ...

也就是说重组的财务顾问也是需要下一个财务顾问肯接持续督导才能转出,不然就一直督导至事项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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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该条并未明确指出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的具体内容,因此需根据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区别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但对于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届满后新发生的诸如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再发表专业意见。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第32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3、结论:
财顾与督导之前的不是必然联系的,要看资质资格,再决定能否、可否继续督导。
财顾有多种身份的机构可以担任,但是对募资督导的通常均为券商。因此,如果后面的财顾无权督导募资,后面的财顾不能接。总之,前面的财顾如果解除的话,应当有合格的继续督导券商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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