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鱿鱼肉松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5%的股权是否属于关联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8-6 12: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1、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少数股东,属于关联方,但不是会计意义上的关联方,持有子公司5%的股权股东,不到10%,不属于关联方(适用所有规则、法规);
2、另外一条是兜底,即监管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属于关联方的,不在讨论范围,披露的时候如果吃不准,就按准关联方披露。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8-10 08: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1、仅仅从股权关联性看,不构成关联关系。
文件1政策规定:第5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2、AC交易较多的话,应当受到重点关注。依据是:
文件2政策规定: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IPO审核询问的问题中,对交易较多的供应商或客户,均会关注并询问其与上市公司有无关联关系、委托持股关系、利益输送情形。
3、由于AC同属B的股东,100%控制B,且AC交易交易多,按照上述原则规定,应当谨慎小心,确实存在关联情形,应当及早作出妥善安排。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8-17 10: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关联方,因为5%的股份无法实施重大影响,何况还是子公司;此外我更关注商业实质的合理性,既然都存在重大客户、频繁交易等情形,为什么仅仅入股5%,而不是20%以上的入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4-19 20:40 , Processed in 0.196969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