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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政府补助:其他收益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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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2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发布后,按照该准则规定,一部分原来在“营业外收入”列报的政府补助改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请问这是否意味着“非经常性损益”的统计口径也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即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列报的政府补助不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答:“非经常性损益”的统计口径和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进行规范,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相关规定处理。
      2017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修订后,证监会并未改变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中包含的政府补助款项是否已经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在“非经常性损益”中披露。如果后期证监会相关文件有所变动,则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发表于 2019-12-18 17: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一般是否只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这几类可计入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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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31 20: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Jason19900218 发表于 2019-12-18 17:16
现在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一般是否只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这几类可计入经常性损益?

无论是先征后退还是即征即退等获得的税收返还,关键是判断该补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若可持续,则可以作为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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