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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同业竞争范围,是否包含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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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15: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证监会2012年第4期保代培训指出,发行人与三类主体不能存在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
董事、监事、高管。
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视竞争情况、对发行人影响程度等因素而定,存在利益输送的高度关注


根据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36号,提出了关联方的范围


请问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是否等同于关联方的范围?


谢谢

最佳答案
2018-9-13 16:51:36
一、中国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的规定处于分散规定的状态,并非一个两个文件规定的,既有行政机关的规定,又有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定。
二、关联方是比同业竞争涉及主体更广泛的概念,因此,同业竞争核查范围并不是关联方,比关联方要小一些。
三、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和实践掌握,目前需要核查的同业竞争范围比楼主开立的要广一些,分别为: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3、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方;
4、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投资者等。
四、实践中需要予以关注的对象还包括:
1、上市公司5%以上的影响较大的股东:无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是多少,即便是低于5%,如果该股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对上市公司享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应当纳入同业竞争的竞争方范围,而无需量化为类似5%的某个具体持股比例界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都应属于同业竞争的竞争者范围:
(1)原则上,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对于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3)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把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五、结论: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不等同于关联方的范围。
发表于 2018-9-13 16: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一、中国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的规定处于分散规定的状态,并非一个两个文件规定的,既有行政机关的规定,又有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定。
二、关联方是比同业竞争涉及主体更广泛的概念,因此,同业竞争核查范围并不是关联方,比关联方要小一些。
三、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和实践掌握,目前需要核查的同业竞争范围比楼主开立的要广一些,分别为: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3、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方;
4、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投资者等。
四、实践中需要予以关注的对象还包括:
1、上市公司5%以上的影响较大的股东:无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是多少,即便是低于5%,如果该股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对上市公司享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应当纳入同业竞争的竞争方范围,而无需量化为类似5%的某个具体持股比例界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都应属于同业竞争的竞争者范围:
(1)原则上,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对于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3)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把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五、结论: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不等同于关联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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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3 16: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9-13 16:51
一、中国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的规定处于分散规定的状态,并非一个两个文件规定的,既有行政机关的规定,又有 ...

非常感谢!麻烦还想问一下,同业竞争考察的是报告期还是申报时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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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17: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要求申报前解决。如果在报告期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关系导致为拟上市公司输送利益,虚增业绩的话,可能构成障碍,需要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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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18: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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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8 14: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O51条
同业竞争的 “竞争方 ” 主体是指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除此之外,不是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 。
( 2 )同业竞争的 “ 同业” 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 地域不同 、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 “同业”  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 、资产 、人 员 、主营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 、技术 、商标商号 、客户 、供应商等 )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 、竞争性 、是否有利益冲突等确定充分合理的是否同业的划分标准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上述认定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 3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 ,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 (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拥有 “ 同业 ” ,应认定为构成同业 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 即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 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 ,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 、资产 、 人员 、业务 、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报告期内无交易或资金往来 ,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无重叠的除外。
( 4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 ,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 ,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 ,以及在资产 、人员 、业 务、技术 、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 ,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 ,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 ,在审核中从严掌握。
( 5 ) 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的重要股东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 ,保荐机构应从对发行人是否造成利益冲突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角度进行核查 ,发行人应披露相关风险及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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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1 13: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要包含关联方,主要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企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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