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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求问关于三类股东中信托计划的穿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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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4 21: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号准则要求:交易对方如为合伙企业,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如有)。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如有三类股东(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要进行穿透披露。
证监会年初的窗口指导也要求对新三板转板拟IPO企业的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披露。
看了一些案例,目前有看到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的最终出资人进行穿透披露的,还没看到过对信托产品进行穿透披露的。
请问,实务中有对信托产品的出资人进行穿透披露的案例吗?


最佳答案
2018-10-20 20:51:39
为何没有看到信托穿透的披露,因为信托是个真正的”私募“,非常难以穿透,通常在准备IPO前已经转换形式了,否则可能是”送死“。
发表于 2018-10-20 2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为何没有看到信托穿透的披露,因为信托是个真正的”私募“,非常难以穿透,通常在准备IPO前已经转换形式了,否则可能是”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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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8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披露至信托基金本身即可,因其有私密性要求,很难继续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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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1 16: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鼓励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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