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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能否为非新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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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10: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之一:《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但投资者购买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无需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其他情形除外。

(即理解为可以以存量证券为基础发行CDR,且不需要证券公司承销)

规则之二:《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点红筹企业不得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同时出售存量股份,或同时出售以发行在外存量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


到底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能否为非新增证券?
发表于 2018-10-16 10: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可以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无需券商承销罢了。
境内公开发行的同时出售存量股份,或同时出售以发行在外存量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两个不冲突啊,一个是发行规定,一个是承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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