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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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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7: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1日,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除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据介绍,采用这些方式定价的话需券商事先备案。
    IPO也参照执行了吗?有意思啊
发表于 2012-5-22 09: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2-5-22 10:11 编辑

                加快新三板的建设才是方向,削足适履不是可行的。
我国自上而下的市场建构,造成空中楼阁的资本市场现状,在制度设计,法规规范方面我们其实以前已经做得很下功夫了,这要感激来自证监会,专家,民间的共同努力,我们这个市场缺的不是法规的修补,是整体的发展设计,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促进。
   当前的主板与中小板创业板承载了太多制度变革的重任与行政主导的色彩,混乱也是可以理解的,修补并使其回到轨道太艰巨且耗时太长,与其修补一个缺乏基本功能的赌场,重新修补赌场规则,不如重新建构一个自下而上具有真正市场功能与灵魂的市场,加快新三板的建设才是方向,市场之所以有今天的状况也是有其原因的,削足适履不是可行的。    当年许小年的推倒重来代价太大,新三板的建设与壮大完全可以做到不推倒也可以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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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2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第二条,如下:          “二、第五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说明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包括“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至于备案的问题,原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是要进行备案的,只是原来是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待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才备案,而现在如果是“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那么要备案后才能刊登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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