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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股东通过质押股份或者私募发行可交债获得的资金, 有什么用途上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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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10-24 19:58:42 |阅读模式
请教下:上市公司要向大股东做定增,但大股东资金不足,都可以怎么解决? 对于大股东通过质押股份获得的资金  或者 私募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的资金,有没有 用于认购可转债(以及 定增或配股的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发表于 2018-10-25 21: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任何机构个人通过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质押股票所得资金、贷款资金,均属于受国家监管用途的资金,均不得违规进入股票市场,个人、机构合规进入股票市场的只能是自有资金。
2、大股东用质押所得资金参与非公发、可转债的认购,均属于进入股票市场的用途,属于违规行为。由于该类资金通常金额较大,要想不被监管部门发现,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非常困难。如果大股东一旦冒险通过,将可能进入新的一轮被查处的危险境地,大股东日子不好受。
3、大股东只能运用不受限制的资金,以合法方式参加非公发、认购可转债等至于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不宜公开随意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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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22: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10-25 21:53
1、任何机构个人通过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质押股票所得资金、贷款资金,均属于受国家监管 ...

有相关的文件支持么,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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