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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有限合伙机构可以担任gp吗?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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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9 20: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谢谢谢谢谢谢
发表于 2018-10-29 20: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根据以上规定,有限合伙的GP即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机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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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3: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担任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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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0 14: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10-29 20:46
1、《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

就是说非国有非事业单位性质的普通的有限合伙机构,是可以担任GP的,是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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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7: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拟担任GP的有限合伙中,有法律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谨慎。实际运作中,确实存在着有国资背景等禁入的主体参与的有限合伙在担任GP。如果碰到讲究的基金核实律所、发审委委员,可能在备案、上市中会撞到枪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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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5: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推断除上述五种情形外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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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7: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gp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你说能不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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