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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免于审议及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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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11-6 10:19:33 |阅读模式
在官网一些对外担保公告中,常看到这么一段话: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XX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故此次担保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疑问:1、免于审议和披露的情况具体指的是什么?仅仅是指挂牌公司及合并范围下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吗
          2、涉及挂牌公司为合并范围下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该履行那些程序,还是要审议并披露?
发表于 2018-11-6 11: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文件所指的情形是:4种情形属于无需临时信披,这些事项只需年报前审议和披露,半年报时列表披露。
2、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担保应当执行公司法和新三板关于担保的管理规定,年度审议和披露,半年报列表信披,不需要每当发生均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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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3 16: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XX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故此次担保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针对上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审议、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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