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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请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中发售数量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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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8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请问上述“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具体是什么意思呢?是否可以理解为买该部分老股的投资人需要自愿限售12个月?


   



最佳答案
2018-11-30 22:11:29
1、第九条规定是证监会的修订内容。
2、第九条规定两层含义:
一是持股对象:新股发行时承诺限售12个月以上者,也就是全体承诺限售者,通常是关联者、大股东、实控等。
二是数量:前列持股对象在新股发行时通过认购程序获得配售新股的数量。
以上含义相结合构成了对楼主问题的回复:
并不是楼主的理解,而是:发行的老股数量,不得超过IPO发行中作出限售承诺者在IPO中获配股份的总量。

发表于 2018-11-29 12: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O outsider检索法规作答:
1、股东:首发前自愿锁定期在12个月以上的股东。股份:前述股东通过配售获得的股份。
2、公开发售的老股无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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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22: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第九条规定是证监会的修订内容。
2、第九条规定两层含义:
一是持股对象:新股发行时承诺限售12个月以上者,也就是全体承诺限售者,通常是关联者、大股东、实控等。
二是数量:前列持股对象在新股发行时通过认购程序获得配售新股的数量。
以上含义相结合构成了对楼主问题的回复:
并不是楼主的理解,而是:发行的老股数量,不得超过IPO发行中作出限售承诺者在IPO中获配股份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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