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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0 19: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自然人(W)控制拟IPO企业(甲)


拟IPO企业(甲)持有公司(A)51%股权,

自然人(W)持有A公司49%的股权,


拟IPO(甲)公司生产原料,然后卖给其持股51%的子公司(A),

公司(A)生产出产品对外销售,


这种架构对IPO会有啥影响?



最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下):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
20、由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如上述人员与发行人共设子公司,公司管理层有可能通过将公司优势资源向该子公司集中,间接向高管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对此,在审核中对发行人子公司股东的适格性如何掌握?

答: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审核中应注意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背景。

对于发行人存在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的,应要求发行人进行清理对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共同设立公司的,应要求发行人进行清理,尤其应注意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公司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



这条是否就是讲的上面的情况呢?


发表于 2019-1-2 20: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立这种架构的必要性不是很强,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嫌疑,建议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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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5: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如一楼所说,没多大必要,建议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发行人,使得A成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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