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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控制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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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3: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拟与地方政府新设基金,实际出资人为地方财政局直属企业,成立目的为控股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与控股权,请问架构如何搭建可以被证监会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地方财政局?
目前我们初步方案是组建公司制基金,但是税务问题的避不开的坎,若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则会存在管理人/GP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与我们初衷相背。
最佳答案
2019-1-8 17:54:47
1、按照设计,财政局是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持股。间接持股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取得对合伙企业的主导地位,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契约自由的权利。
2、根据IPO政策规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间接持股部分,均在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承诺、锁定的范围,据此计算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比例,这从所有的IPO信披中均可以找到答案。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的界定,也明确阐明了设定其身份的概念和范围。
发表于 2019-1-7 13: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1 先锋币

在合伙企业表决权设计、投委会构成等方面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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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9: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法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题干,要确认财政局为实际控制人,只需按照上述实际控制人的标准,财政局是财政局直属企业的股东,即可认定。
3、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企业作为未来的投资主体,该合伙企业仅仅是控股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不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GP变成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为了实现财政局成为实际控制人的目的,在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中,应当依法明确约定财政局的实际控制权。
4、合伙企业法第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为此,合伙协议应当按照该项规定,约定财政局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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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12: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9-1-7 19:42
1、公司法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

你好,感谢回复,确实是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 但是这样的约定在法理上仍是存在争议,须知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该条规定为效力性规定,如果一旦不能将财政局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很多问题会很难办,请问是否有相关案例佐证您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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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17: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按照设计,财政局是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持股。间接持股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取得对合伙企业的主导地位,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契约自由的权利。
2、根据IPO政策规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间接持股部分,均在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承诺、锁定的范围,据此计算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比例,这从所有的IPO信披中均可以找到答案。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的界定,也明确阐明了设定其身份的概念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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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9 1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鼓励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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