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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环保核查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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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21: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环办(2007)105号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公司上市,需国家环保部统一组织环核,为主核查部门;其他重污染行业跨省生产经营的,也由环保部统一组织环核。

2、《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这里面,“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是什么情况?一旦跨省生产,就应该是由环保部主核查了。为什么还要省级负责主核查?
发表于 2012-6-4 09: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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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d8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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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6: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田园牧哥 发表于 2012-6-4 09:15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

那是不是说,除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四个行业外,其他行业无论是否跨省生产,由注册地省环保部门任主核查人;而四大行业,无论是否跨省,都由国家环保部作为主核查人。

点评

说得这么具体了,明白了吗?不明白我也没办法了!  发表于 2012-9-22 10:02
发行人所在地省级环保出具初步核查意见之后,保送到国家环保总局,最后由国家环保总局出最终核查意见——环评就结束了,从环保总局拿到批文后(实际上还是从省局那里拿),就报证监会  发表于 2012-9-22 10:01
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一般重污染行业的跨省项目——五种类型,需要由国家环保总局出文。其中跨省项目由发行人所在地省环保局出文,项目所在地省环保局也要出文,最终汇总到发行人所在地环保局出具初步核查意见  发表于 2012-9-2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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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楼主有同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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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1: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是针对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但被要求环保核查的企业而言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只需发行人所在的厅级环保部门主核查,其他省区的环保部门协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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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17: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esco 发表于 2012-6-28 11:52
这条是针对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但被要求环保核查的企业而言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只需发行人所在的厅级环 ...

只要是需要环保部核查的,都事先报请省环保厅核查,在其出具初审意见后才可向环保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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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7: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层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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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7: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一般重污染行业的跨省项目——五种类型,需要由国家环保总局出文。
不过最后一类不是由环保部组织核查,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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