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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股中三类股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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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7: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佬好,发行人不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但其少量持股的股东(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间接股权结构中存在三类股东,是否要求清理?是否构成障碍?

需要提示的是,证监会51条要求“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一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


上述规定是否只适用于直接持股的三类股东,间接三类股东是否可以不清理?


发表于 2019-1-30 11: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需要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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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6 22: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玉良言:坚决果断地彻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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