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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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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1 17: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A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因双方是关联公司,因此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A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时(3年前)的定价(如3元/股)进行股权转让,且双方已在税务局缴纳印花税。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反股权转让交易时的定价规则?金税三期中对这类股权转让事项是否要求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发表于 2019-2-12 09: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1、站在民商角度看,因是独立主体之间的民商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该协议有效。2、站在税法角度看,因交易双方是关联方,其未按照交易时的公允价格进行定价,税务部门有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3、站在上市审核角度看,该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按照公允价值来定价,且不易说清转让背后的动机目的等问题,构成一定程度的障碍。

点评

为什么我打“学 习 了”三个字会被和谐  发表于 2019-2-12 15:42
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投行老鸟么?小弟***。  发表于 2019-2-12 15:42
回复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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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3 22: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税务机构对转让行为无税收上的异议,就可以执行。上市时如果需要解释,就给予合理的解答。
回复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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