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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深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中的“该关联人”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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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13: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号 关联交易公告格式中有一条,要求披露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但在实际操作里发现有一点概念模糊。
请问这一条规定里,“该关联人”仅仅指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吗?假如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也属于关联方,那是否要在这里一并披露与标的公司的交易总金额呢?


虽然从上下文来看这里要求的应该是交易对方,但没找到相应的规则支持,还请各位不吝赐教!多谢!
最佳答案
2019-3-8 15:24:15
披露关联交易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上市公司将利益输送出去,交易标的跟交易对方是不同的主体,各自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分别汇总进行披露
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9-3-8 15: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披露关联交易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上市公司将利益输送出去,交易标的跟交易对方是不同的主体,各自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分别汇总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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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11: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关联人,你还是参照群里搜索,之前解释了很多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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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同意二楼观点;
另外,这里的“交易标的”也是关联方,可以理解为交易标的是关联方控制的一个会计主体,那么如果与该“交易标的”有关联交易发生了,不是必然要披露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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