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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公司债橱价发行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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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11: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交所规定:发行人取得本所《符合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的,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发行并向本所提交转让服务申请,在十二个月内未完成发行且未向本所提交转让服务申请的,本所不将为该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债券分期发行的,每期债券均须在前述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并向本所提交转让服务申请。
这个是深交所发布的《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发行、转让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办理》里明确写的。

上交所规定:一次发行的,自本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自本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保代宝典上这么写的,但是没有找到对应的上交所业务规则,有没有大神帮忙解答一下这句话的出处啊,强迫症叩谢!
最佳答案
16 
发表于 2019-3-24 20: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里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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