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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如何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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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9: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公开形式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
1、为何不得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难道公开了更不利于保护小中投资者?
2、这里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指哪些?
发表于 2012-6-13 18: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第十六条 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算招股意向书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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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5: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确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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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7: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1、询价过程,不得公开投研报告,借鉴的是美国证券法上的一些监管理念,即定价过程原则上不公开,禁止违例推销。

2、另有规定是指: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来源:        中国证监会网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0日 20:51        作者:记者:《指导意见》在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新的措施?
  答:询价过程是一个买卖双方价格博弈的过程,各环节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定价信息透明度,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
  1、要求主承销商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关键结论和主要参考信息。主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反映的是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的预测,对新股定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目前该报告仅向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导意见》要求主承销商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这样增加了透明度,也增加了约束机制。引入披露机制可以督促主承销商更加重视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断提高研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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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10: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请教下,怎么理解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完整性不是要和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一致吗?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向公众披露与这条看起来不是有些矛盾吗?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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