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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内知名律所寻求IPO、增发、发债、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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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20: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内知名律所寻求IPO、增发、发债、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法律服务。成功介绍项目有酬谢(律师费10%-15%)。可相互介绍项目,谢谢!有意向合作请发邮件lawqy@126.com
发表于 2014-3-25 16: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胆子太肥了,这是违规的节奏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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