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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于关联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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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13: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同仁:
   请问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已离任的董监高在报告期以前1年内曾经控制或曾经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是关联方吗?比如,IPO申报期为2016-2018,某董事2017年3月离任,其在2015年5月将控制的企业转让,那么该企业是否界定为关联方?
上市规则讲的前12个月内如具有关联情形的应判断为关联方,对于拟IPO企业,这前12个月的基准点怎么界定,是报告期初吗?
同理,如果是现任董监高在报告期以前1年内曾经控制或曾经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是关联方吗?
最佳答案
2019-5-24 09:03:07
属于。
以深交所上市规则为例。
10.1.6之(二),明确“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即10.1.3或10.1.5的情形终止后的十二个月,视同关联方。
你提及“在2015年5月将控制的企业转让”,其不再视为关联方的日期应为16年5月转让前一天。
发表于 2019-5-20 15: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准点应为相关交易发生的时点。
该董事15年5月转出的公司不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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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9-5-24 09: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属于。
以深交所上市规则为例。
10.1.6之(二),明确“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即10.1.3或10.1.5的情形终止后的十二个月,视同关联方。
你提及“在2015年5月将控制的企业转让”,其不再视为关联方的日期应为16年5月转让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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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9-12-4 1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起算时间问题一点看法:

1、关联方的认定,以期末时点。
2、关联交易的认定,以交易发生的时点。
3、如果期末不是关联方,但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的,作为曾经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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