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4004|回复: 16

上海地区试行已开始试行:股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必须要缴税吗?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6-18 14: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标题,请教各位大侠啦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2-6-18 15: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sorrry,标题应为:上海地区已开始试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8 14: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也在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6-28 15: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说的详细一点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8 15: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在什么地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5: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yu 发表于 2012-6-28 15:22
法律依据在什么地方

没有具体依据,闻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2 16: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南京已经开始实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2 20: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道理啊,照理说,股本溢价的部分,是投资者自己的投资成本,不属于公司的留存收益,为什么要交税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3 09: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愿闻其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3 13: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5-26 19:46 , Processed in 0.217758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