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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向左走

[业务技术] 个人股权转让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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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5: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原价转让,公允不公允怎么还需要税务确认啊,这次定价低了下次转让股东接手总要补回来这部分税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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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5: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会计上没问题,公允与否,税务老大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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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5: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计税价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明显偏低有五个判断标准,其中的第5个判断标准是其他标准,就看税务局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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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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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只要税务局说行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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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6: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很大,估计与税局达成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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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6: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007 发表于 2012-6-19 12:28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若价格明显低于当时转让的价格,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均不作纳税调整;回到赐名体检, ...

这个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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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1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支付标的股权的对价不是现金,而是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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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7: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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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6: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认为有正当理由,即可确定计税依据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详见,国税公告2010年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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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6: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税法的立法本意,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所得方面没有所谓的“所得”,所以不需要纳税,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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