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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的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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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出资资产的特性有如下要求:
l  可用货币估价
l  可以依法转让
提问:
1 无形资产(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的使用权(例如5年的非排他许可使用)是否可以用于出资?
2 若公司是拟上市公司,可否用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
3 是否知晓上市公司以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的案例,拜求!
发表于 2012-6-21 09: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1. 普遍意义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用来出资。
2. 特殊资产你需要查看相应的法律法规。
3. 上市公司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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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0: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范畴下的无形资产有主要有两类:1)土地使用权,2)知识产权

因此,所谓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资的,而另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必须是所有权,不可以是使用权。

关于公司出资形式还有更细致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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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2: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aw4444 发表于 2012-6-21 10:31
会计范畴下的无形资产有主要有两类:1)土地使用权,2)知识产权

因此,所谓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 ...

请问,商标和专利出资“必须是所有权,不可以是使用权”的出处或推理过程是什么啊?烦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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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显然,公司法要求的知识产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司法实务上是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的。
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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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3: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yusu 发表于 2012-6-21 12:16
请问,商标和专利出资“必须是所有权,不可以是使用权”的出处或推理过程是什么啊?烦请赐教!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9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


然而,根据我国会计和评估方面的准则和规定,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是没有评估价值的,也就是无法以货币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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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4: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aw4444 发表于 2012-6-21 13:35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9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

受教。那么再追问一句,如果能够解决评估的问题,则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是否就不存在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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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4: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yusu 发表于 2012-6-21 14:05
受教。那么再追问一句,如果能够解决评估的问题,则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是否就不存在障碍了?

1)按照我国民商法理论,出资是一个准处分行为,出资(交付)后,财产权属暨发生转移。2)按照我国公司法理论通说,注册资本应当具有资本恒定的性质,以附属于他人财产的使用权出资,不能符合资本恒定原则的要求。
3)实践中也不会发生。假设,张三以李四的商标权之使用权进行出资,李四是否可以再以该商标权进行出资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行为人应当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行为人仅有财产支配权是不够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因为我国土地全民所有体制下的特有产物,是以“使用权”出资是一个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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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5: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aw4444 发表于 2012-6-21 14:34
1)按照我国民商法理论,出资是一个准处分行为,出资(交付)后,财产权属暨发生转移。2)按照我国公司法 ...

谢谢aw4444从理论高度所做的分析,从理论的角度,我也很认同,但我想继续探讨一下。根据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该条规定,能够估价、转让的财产均可出资,那么,假定商标使用权和专利使用权是可以估价的,同时也是可以转让的(只要权利人同意,或者说,许可本身就是转让的一种形式,见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就可以出资?除非认为该等使用权不属于财产。但如果连债权都可以被视为财产,为什么使用权不能被视为财产呢?
至于许可类型的不同,如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专有许可,只是影响该使用权的价值,而不能因此认定为不属于财产或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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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15: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只要相关无形资产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并依法转让至公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然而对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而言可能考虑的因素更多,求教各位大牛是否知悉历史上曾以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的上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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