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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配偶死亡,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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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9: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浮生一梦 于 2012-6-20 19:59 编辑

    A为某公司股东,其持有公司80%股权系婚后取得,2006年其配偶因意外死亡,2010年A及公司职工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A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60%。因考虑到2006年配偶死亡后,未对遗产进行分割,A按照原来80%的持股比例的一半(即40%),转让给配偶的三个继承人(包括他自己应为四个继承人)各10%(原注册资本的10%)。目前公司已经做好上市前的股改准备。
    这时,配偶的继承人之一B认为A所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2006年A配偶死亡时,即发生继承,2010年增资时,他作为隐名股东,也应该享有按同比例增资的权利,因为没有增资,所以他现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被稀释为不到1%,所以在许多手续上不予配合,要求给予补偿。
    请问:
    1、夫妻一方为股东,另一方能作为隐名股东看待吗?
    2、股东配偶死亡,是否就必须发生对股东股权的继承?
    3、假设如2所述,配偶死亡时发生对股东股权的继承,那继承人是否从继承发生时即取得股东资格(或是按隐名股东对待)?还是从股权实际分割时(登记到继承人名下)才获得股东资格?
    4、因继承人在股东配偶死亡后一直未主张对该部分股权的继承权利,公司增资后,又要求行使同比例增资权利,如何补救?
    5、继承人B如果拒绝在股改的发起人协议上签字,股改是否还能顺利进行?
    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先谢过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20: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迫切等待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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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2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1-只听说过股东死亡发生继承的,没听说过股东配偶死亡发生继承的。有限公司还是有人合性质的公司,如果夫妻一人持股另一方做隐名股东的话,那就不存在用关联方自然人来定义了。
2-不必然。就算是股东死亡也要先看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的呢。而且股东权益分两块,一为财产权利,二为股东身份。继承是对财产的继承,而非身份的必然继承。
3-我认为就算2成立,那也要到股权实际分割,否则无法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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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21: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censem 发表于 2012-6-20 21:00
1-只听说过股东死亡发生继承的,没听说过股东配偶死亡发生继承的。有限公司还是有人合性质的公司,如果夫妻 ...

如您1所回答,如果股东配偶死亡,不发生对股权的继承,那就是说股东配偶的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股权了?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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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22: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继承人可以主张30%股权带来的收益 但是无权主张股权 无权要求当股东 否则任何一个股东的配偶都有权随时要求当公司股东了 活着的配偶尚无此权 已故配偶的继承人更无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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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配偶尚无此权 已故配偶的继承人更无此权。——————-这句话是大亮点!一针见血。  发表于 2012-9-3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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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23: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人合的稳定性,对于股东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3认定的隐名股东,显名的过程也需要半数其他股东同意,且其过程视为股权转让,还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  只有股东死了才出现继承股东资格问题  股东配偶死了不在此条范围之内
同时 参照婚姻法解释2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法理而言继承人的权利不可能大于被继承人 活着的配偶尚且不能直接成为股东,还需要半数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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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比较全面,谢谢。  发表于 2012-6-21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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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06: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zealots 发表于 2012-6-20 23:13
不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人合的稳定性,对于股东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3认定的隐名股东 ...

如果该继承人拒不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该怎么办?股改能继续进行下去吗?工商局会不会要求全部发起人都要签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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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09: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1. A的配偶过世,那财产应该是是给A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
2. 我理解应该是股权继承在配偶过世时成立,但需完成相应内部决议,股东登记后生效。
3. 既然如此,那就不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
4. 增资需要做股东决议,按照章程进行决策。
5. 后续的事情还是好好商量吧,他要增就让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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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2: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浮生一梦 发表于 2012-6-21 06:43
如果该继承人拒不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该怎么办?股改能继续进行下去吗?工商局会不会要求全部发起人都要 ...

最近刚好和同事讨论过股改(有限转股份)中的“发起人协议”问题,我的观点是,股改中的发起人协议并非必备文件,且股改本身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主要理由如下(欢迎拍砖):
1、公司法第80条提到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是指股份公司设立的情形,股份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而股改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故不适用。【另外引申出一个问题,就是创立大会,我认为股改时也非必须,公司法第90条提到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应是指募集设立的情形,发起设立和股改均未要求召开创立大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2、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包括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即包括股改的情形,也即,股改是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4条,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改并非要求股东一致同意,这也印证上一点股改时发起人协议并非必须的观点,否则就应要求股东一致同意。
3、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来看,发起人协议也并非必备文件。

以上观点,可能和实践中的做法有较大出入,仅供探讨,不应作为实际操作中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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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royal + 1 --------我也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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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3: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yusu 发表于 2012-6-21 12:47
最近刚好和同事讨论过股改(有限转股份)中的“发起人协议”问题,我的观点是,股改中的发起人协议并非必 ...

以前关于这个问题也研究过,LS的想法跟我的想法一样,不过现实中大家都是按创立大会这一套这么做的,没必要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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