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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员工持股平台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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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2 15: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求教各位江湖好友!
发表于 2019-6-12 15: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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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7: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的问题应该是两方面吧,一,如果恰好是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那么二楼答案给了你个税计算的相关政策;二,其他情况下如果存在应税收入变现速度不及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与税局沟通一些操作层面的递延或者宽限的,但是一般先分后税的话是不会出现太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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