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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认定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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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02: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甲持股60%,外国乙持股40%),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规定股东会职权为中国公司第38条规定的职权,同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3名由外国甲任命,2名由外国乙任命,另外,董事会职权同时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年度预算、决算、确定公司组织机构等等”,董事会的法定投票人数为5名,重要事项由出席会议董事一致通过,其他事项由出席会议董事多于2/3通过。
综上,我判断,外国甲能控制股东会,但不能控制董事会,能否认定外国甲控制此外资企业从而并表?

PS:我就*(被屏蔽)了,哪个中介起草的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还有重叠的?
发表于 2012-6-25 10: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制股东会,且都已近60%了还不能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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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查一下公司法。
我记得外资类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非股东会。因而控制股东会类条款实际是无效的。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十八条指出,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发表于 2012-6-25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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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2: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制股东会,应并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十八条指出,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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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3: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6-25 10:29
控制股东会,且都已近60%了还不能并表?

双手同意控制~董事会算啥~外商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应参照公司法~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且公司20060101之后设立的~就算董事会5名董事全由外国乙任命,我也认为应认定为外国甲控制此公司。
我主要想听听反面意见~能否从会计准则33号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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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3: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资企业是特殊法,公司法是新法与普通法。大约2005年8月左右工商局出个文件(现在找不到了),所谓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2006年1月1日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是股东会为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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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xishi2003 发表于 2012-6-25 13:58
外资企业是特殊法,公司法是新法与普通法。大约2005年8月左右工商局出个文件(现在找不到了),所谓新人新政 ...

他是外商独资,不是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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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震旦纪 发表于 2012-6-25 14:15
他是外商独资,不是中外合资。

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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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6: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xishi2003 发表于 2012-6-25 13:58
外资企业是特殊法,公司法是新法与普通法。大约2005年8月左右工商局出个文件(现在找不到了),所谓新人新政 ...

同意你的说法,应该控制,除非还有其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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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8: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ljxjxm 发表于 2012-6-25 16:20
同意你的说法,应该控制,除非还有其他的约定

请明示“除非还有其他约定”可以是哪方面的?我很怀疑公司章程就算把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做完全相同的规定,并且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由另一方任命,这种与公司法相冲突的规定是否有效?
我很想知道,股东会既然是最高权力机构,持股比例也已过半数,还能有什么证据能够表明公司并不由控股股东控制?利润方面的安排?请各位大侠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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