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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锁定期的问题 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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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16: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一支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的情况:1、上市公司参与认购该基金的部分基金份额;2、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两个,其中一个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占股49%,另外一个是第三方机构,占股51%,公司章程约定对重大事项股东双方均有一票否决权;3、该基金的投委会约定,必须由GP、上市公司及其他LP一致同意,才能够投资项目。
二、若上述基金参与投资了一个标的,且该标的拟通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注入上市公司,按照《重组办法》规定,“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能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那么,问题:(1)按照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将被要求锁定36个月,如果是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基金是否需要锁定36个月?(2)该基金是否属于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况?(3)如果是,如何规避锁定36个月,即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能够控制的关联方

发表于 2019-6-27 21: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共同控制,也属于控制类型之一,需锁定36个月。
2.如想规避,把一票否决权给取消了,同时把投委会一致同意变成多数同意,把其他类似条款给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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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2: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把基金的表决机制进行调整,大股东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调整,最好退出,否则还是会认为是关联方。不过,估计你现在调整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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