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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前期存在混同问题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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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5: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实控人下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B公司为A公司股东之一,两公司间关系相当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人员、财产和业务上均存在混同,计划进行整合,由于A公司运行较好,全部由A公司吸收,A作为发行人,将B公司注销。
请问如果报告期前期存在上述情况,但在报告期内整合清理完毕,是否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是否必须在报告期前处理完?
发表于 2019-7-11 15: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整合清理相当于A吸收合并B的人财物业务,B合并注销。处理方法可以,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B的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占吸收合并后的A的比例,如果占比较高,需要观察一段时间,你可以查查具体的规定,IPO项目是有具体的案例的。

所以不能仅仅说是报告期内清理完毕,还要看B占的比例来决定观察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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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09: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可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22号
这里提示几个要点:
一是A/B两公司是否在报告期初就归同一实控人控制;
二是楼上所说的,B的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等指标的占比,如果超过100%的,重组完成后要等1个会计年度,不超过100%的,一般等一个季度即可;
三是A/B两公司的业务是否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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