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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成立未满三年的企业发行信用债是否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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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09: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地将当地小平台公司整合成为一家新设立的大型平台公司,目前该大平台已经经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请问大佬这样的主体是否可以作为发行企业债或公司债的主体,如果募投项目是保障房的话,政策是否有所放宽,谢谢。
发表于 2019-7-18 15: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交易所非公债的话应该是可以的,能出具2017年及2018年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报即可。企业债的话应该是需要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操作上不具有太高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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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01:4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需要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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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7: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企业债需要能提供三年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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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 00: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是否可用模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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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 15: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试试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人主体没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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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3 16: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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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9-8-26 22: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公司债而言,审核实践中,由于合并之前的公司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成立后的公司也满了12个月,是完全可以发行私募债的。至于项目是否为安置房保障房,不构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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