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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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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0: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我的问题是,这个“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还适用么?跟主板创业板的上市规则范围都不一样啊。上市规则貌似也要求在报送关联交易公告文件时,包括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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