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1342|回复: 59

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回复-----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股本征税否?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7-10 11: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orange 于 2012-7-10 11:22 编辑


问题号:
246597
提交时间:
2012/07/05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谢谢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现补充观点如下:

“现行税收政策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暂没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可以同时理解为“现行税收政策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暂也没有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因为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理来看,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的环节中,并没有谁获得实质性的收益,纳税义务人是谁?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这两者都是投资人投入)都是资本,只有留存收益部分(企业经营获利而来)转增股本才有获益对象产生。
“而有限公司的股本溢价有人为操作的问题,其定价不是很符合市场规则”,可以同时理解为“但同时也有无人为操作的现象,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也可能就是按市场规则来定价的”因为我司就是这种情况。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当地税务判断为必缴的依据也是1997年,1998年的文件,而本身这两个文件也是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我司现在还处于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所以我们认为地方税务局以此两文件判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不足的。
问题内容:
问题号: 245588
提交时间: 2012/06/26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希望国家税务总局不要将此问题转到当地税务局,因为当地是理解为必缴,而我们在全国其它地方查到上市公司在股改时,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不缴税的。希望国家税务总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

缴与不缴都需要有法律条文给个说法,而不是地方税务主观下结论,这样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现行税收政策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暂没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局1997年、1998年的文件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虽然上市公司股票溢价与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在性质上近似,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是通过公开市场取得的,更为公允,而有限公司的股本溢价有人为操作的问题,其定价不是很符合市场规则。目前,对于您所提交的问题,我局在进行研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2/07/04




问题回复:
 






评分

参与人数 5金币 +17 先锋币 +3 收起 理由
lions325 + 2 + 1
audrey_ruan + 3
于是之 + 8
caixinguo + 1
chentony8212 + 3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2-7-10 13: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可恨国税局还是把皮球踢回地方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0 14: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操作中不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是不缴所得税的啊,难道还有要缴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0 15: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跟没说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7-10 15: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不用缴税的,还来问吗?留存收益转增需要交税,但有些地方甚至对留存收益也有优惠措施,好像是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16: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dairenjie 发表于 2012-7-10 13:05
谢谢分享。
可恨国税局还是把皮球踢回地方了。

这个国税总局还是会发文的,早晚的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0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政策真空被地方税务机关随意解读时,敢于进言国税总局伸张公平正义,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智慧。

点评

支持!!  发表于 2012-7-11 08:3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17: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tony8212 发表于 2012-7-10 16:46
当政策真空被地方税务机关随意解读时,敢于进言国税总局伸张公平正义,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智慧。

其实这个问题贴子里的确讨论过许多回了,很多人跟我之前一样,也是理解为不缴税的,但是当地税务机关理解和断定为必缴,但是必缴的理由我实在想不明白,也是被逼着向上询问意见的。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能让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下来,只有明文规定下来,才能真正为大家解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0 17: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执行当中,都是缓缴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0 19: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缴税需要明确依据的,既然没有,那就应当推定为不交合适,待有规定明确了再依照新规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4-23 21:43 , Processed in 0.958791 second(s), 4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