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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如何理解“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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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20: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问题:什么是“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是不是就是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收入?还有这条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发表于 2012-7-17 14: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为了确定股权募集资金金额,通过这个规定,可以实现确定,企业通过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最多可以募集的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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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4: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权后的资金形成公司股本,增加股东权益。意思就是不管可转债是否是分离交易,行权后募集的资金不得超过不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转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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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8 23: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二位的解释,基本理解了。我自己理解“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应该是债券的面值及本期应计全未支付的利息,就像不分离交易可转债那样,能募集到的金额(没有实际募集到,只是不用还本付息了)最多也只能达到不用支付债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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