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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律师所具有的专业水平及能力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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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5: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天壕节能的律师工作报告里看到这样的话:除上述一致行动人外,在本所律师所具有的专业水平及能力范围内,本所律师认为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如此表述,是否发表了明确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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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7-22 22: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屌啊,预审员没看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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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8: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责任推得蛮干净额,建议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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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9: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说了等于白说。
责任依旧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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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0: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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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写了白写,该负责任还得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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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2-7-23 12: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所律师所具有的专业水平及能力范围内”这句话,个人感觉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最显著的一点,即如果出现了事实与其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监管方承诺其前提有效)在追究责任定性时,就会着落在其专业水平和能力上,至多算得上是“过失”且不存在“主观故意”。而如果没加这一条,追究责任时的定性就不能排除“主观故意”的可能,这对律师所来讲不如前者的处理方式对己方更有利。
此外,这个前提还可以把这样一种情况排除,即某外部人员或机构向该律师所表达了与其结论不一致的意见或信息,但该律师所由于各种原因(不排除利益因素)未予认可。
当然,这只是律师所耍弄的一个小把戏,如果监管方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则就是楼上朋友讲的“说了等于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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