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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联交易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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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6: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二十四条规定“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要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有关规定,当如何理解?举例来说,若A为上市公司,B和C为其关联人,A在12个月内分别向B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向C购买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这两笔交易是否需要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
最佳答案
2020-6-15 11:26:08
需要累计计算。
发表于 2020-6-15 11: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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