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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291|回复: 9

[已解决]股权激励大股东转让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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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1: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2008年《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这个规定还继续有效吗?


目前有大股东直接转让(赠与)股票给被激励对象的案例吗?


如果政策允许,大股东直接转让这种激励方式是否需要过股东大会?




最佳答案
2020-7-15 11:54:47
个人意见:
1、这个规定还是执行的,主要:
(1)部分法规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这些规定还有相关表述;
(2)这个规定只是规定程序怎么操作,并不禁止大股东直接转让实施股权激励,是说如果股东转让的话,要通过回购程序实施。和最新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一致的,最新办法也明确说明股份来源为增发或者回购,直接转让程序上有一定瑕疵。
(3)目前市场上用存量股实施股权激励的,也都是通过回购再授予实施的,并非持股计划直接购买。
2、查了下最近一年应该是没有大股东直接转让的案例,有回购用于激励的案例,如南极电商等。是不是侧面说明大股东这么铁的肯让利的还是没有啊哈哈。
3、只要是股权激励,均要适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
发表于 2020-7-14 17: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入股份支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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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4 17: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0-7-14 17:00
计入股份支付就可以了。

拜托仔细看题,你答得完全不是我想知道的,这样乱回复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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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7: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kaka4414 发表于 2020-7-14 17:32
拜托仔细看题,你答得完全不是我想知道的,这样乱回复有意义吗?

你再仔细琢磨,我没有回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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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4 17: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回答了,但没依据,意思也不明确,对我而言没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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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11: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这个规定还是执行的,主要:
(1)部分法规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这些规定还有相关表述;
(2)这个规定只是规定程序怎么操作,并不禁止大股东直接转让实施股权激励,是说如果股东转让的话,要通过回购程序实施。和最新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一致的,最新办法也明确说明股份来源为增发或者回购,直接转让程序上有一定瑕疵。
(3)目前市场上用存量股实施股权激励的,也都是通过回购再授予实施的,并非持股计划直接购买。
2、查了下最近一年应该是没有大股东直接转让的案例,有回购用于激励的案例,如南极电商等。是不是侧面说明大股东这么铁的肯让利的还是没有啊哈哈。
3、只要是股权激励,均要适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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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13: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第2号》已经废止啦,它是上市部发的,作为旧《股权激励办法》的配套文件,而后来证监会对《股权激励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2016年修订后,即明确“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而2018年修订后的《股权激励办法》中对股份来源做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因此,楼主所说的“大股东直接转让(赠与)股票给被激励对象”是不可以的,毕竟这个其他方式没有出台具体规定,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大股东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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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5 14: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20-7-15 11:54
个人意见:
1、这个规定还是执行的,主要:
(1)部分法规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这些规 ...

感谢专业而严谨的回复。
我和您的理解类似:

1、查询了近些年的股权激励,的确无直接转让的案例;

2、至于为什么会没有直接转让的情况,我理解首先可能是直接协议转让的门槛较高,一般不会有大股东慷慨到直接让5%股份用于激励的情况;同时虽然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激励股票来源有一个开放式的条款“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取得的股票”,表面上不绝对禁止直接转让,但因监管之前有“不得直接转让”的要求,因此,实务中做了政策上的延续,这样做完全没有政策风险,同时两种方案对公司的财务影响一致,反倒不如直接选择先回购再授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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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5 14: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剑李航 发表于 2020-7-15 13:43
楼主所说的《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第2号》已经废止啦,它是上市部发的,作为旧《股权激励办法》的配套文件, ...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大股东直接转应该不违法法律法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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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14: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kaka4414 发表于 2020-7-15 14:15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大股东直接转应该不违法法律法规吧?

前面说了,对于来源是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是列举式的,“其他”只是作为兜底条款,为以后改革留空间而已,所设计的标准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目前这基本是不可能的。因此,就只有(一)和(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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