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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老股受让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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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4: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简称为本次发行)总量的50%。

转让老股也属于本次发行。

1、关于转让老股,有没有其他详细规定?

2、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这个4亿股应该是不含老股转让的吧?】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售股份含不含老股转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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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22: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一个问题:《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中提到:

       (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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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ad + 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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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23: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2个问题:
我觉得都含老股转让,没有必要分清是否是老股或是新发行的股份,只要数量符合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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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案例出来,到时应该就清楚怎么执行  发表于 2012-7-2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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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23: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DASHAN7601 发表于 2012-7-24 22:49
对于第一个问题:《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 ...

这个4亿股是新发的,还是说老的+新的总共4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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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06: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SHAN7601 于 2012-7-29 06:46 编辑
王十一 发表于 2012-7-28 23:28
这个4亿股是新发的,还是说老的+新的总共4亿股


对于23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我的理解是不包括拟转让的老股,因为已经明确说明是“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转让的老股不属于公开发行的范畴,从25条也可以看出,“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简称为本次发行)”。

点评

啥叫转让老股?一般IPO不都是新增股票发行么?  发表于 2012-7-2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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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十一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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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5: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2、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这个4亿股应该是不含老股转让的吧?】
我觉得该条是不含老股的,说的很清楚,公开发行数量而非本次发售数量。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售股份含不含老股转让呢?】
我觉得该条是含老股的,根据前面的规定的解释,本次发售股份是包括首发数量和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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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saint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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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2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指导意见中的:
(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因此,是包括转让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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