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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公司法第三题--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难度: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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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7: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题:
    1、甲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A公司自2005年至2011年,每年均盈利且均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每年的股东大会均决议不进行利润分配。在2005-2009年间,甲股东均出席股东大会,其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投票情况如下:2005年同意不分配、2006年同意不分配、2007年同意不分配、2008年同意不分配、2009年不同意不分配。则甲股东在2010年可以请求A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
     2、甲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A公司自2005年至2011年,每年均盈利且均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每年的股东大会均决议不进行利润分配。在2005-2009年间,甲股东均出席股东大会,其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投票情况如下:2005年不同意不分配、2006年不同意不分配、2007年不同意不分配、2008年同意不分配、2009年不同意不分配。则甲股东在2010年可以请求A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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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7: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正确的,五年一次就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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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17: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是讨论题,本人也是看此条法规比较迷茫。照理来说,应该是连续5年都投反对票的才可以享受股份回购请求权。题目中都是四年同意不分配,一年反对不分配,这种情况该如何判断,请大家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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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22: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听过司法考试一位辅导老师的讲座,如果5年有一次投了赞成票,就无权起诉要求分红,表示怀疑,但是再无找到新的说法,不知哪位高人有比较可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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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00: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同意不分配,怎么可以人家五年不分配为由请求回购?从逻辑上看,应该是五年都投反对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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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00: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解释三》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所以,必须是连续五年投反对票;否则,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股东本来也是同意不分配的,因其他事情闹僵,在第五年的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遂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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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00: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年投反对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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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0: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道题都是错误的。连续五年投反对票才可以要求回购。毕竟股票一般不回购,股票回购类似股东撤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今年赞成明年反对,那态度不够明确嘛,不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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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0: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请求权只有在合并、分立时股东不同意才可以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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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合并、分立的异议股东才可以  发表于 2012-9-2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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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3: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应该都是错误的,只有在连续五年都不赞成分配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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