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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一: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点评:化肥商业储备落地,利好化肥生产与流通企业长期发展。我国目前实行2005年颁布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方法》,2016年,发改委和财政部形成《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基于该修订稿,今年4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隔四月,《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终于落地,替代2005年实行至今的淡储政策。相较于现行政策,新“办法”主要变动如下:1)储备布局由原先的“尿素、磷酸二铵”拓展至“钾肥、救灾肥、春耕肥”,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钾肥为新增品种,我国钾肥以进口为主,2019年氯化钾进口依赖度高达57%,国内产地分布在青海、新疆、宁夏等地区,需要长距离运输,局部供需不平衡容易导致价格大幅波动。从数量上,管理方法要求“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从选址上,要求“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这将有助于国内钾肥货源的平衡分布,有效缓解局部产能过剩的情况,平抑钾肥价格波动。2)承储企业资质与销量门槛提高。承储企业注册资金由“不低于3000万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万元”,要求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且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本次管理办法对企业门槛的要求较4月份征求意见稿提高较多,但基本与2005年的淡储政策持平,仅在注册资金与销量上有所收紧。此外,过去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而今后将由发改委、财政部直接下达给中标企业。在鼓励化肥商储市场化的过程中,本次改革加强对承储企业的资质认证和监管,有助于充分发挥化肥商业储备的调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利好行业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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