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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证监会“并购重组”九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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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目前蓝筹搭台,概念唱戏的中国股市,并购重组正在成为上市公司推动股指飙升首要题材,成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获取收益的最重要来源,对此进行规范应该是证监会的必然选择。”太平洋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张伟明表示。
  广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张平律师进一步向记者解释: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尝试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模式,正在被广泛采用并演绎出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个又一个乌鸡变凤凰的故事,在资本市场这种巨大变革的背景下,客观上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力度。”
  根据证监会的“决定”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购重组委将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发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第一大变化:审核“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均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同时,明确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这类模式也必须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二大变化:“重大重组”范围调整
  张平告诉记者,“ ‘征求意见稿’在适用以净资产来衡量是否达到‘重大重组’时,增加了‘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而不仅仅是看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额的比例是否达到50%。”
  “此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变化达到规定标准的,也视为是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大变化:明确重大资产重组时的“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及其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德恒律师事务的李征律师向记者介绍。
  “尤其是在与重大资产重组直接相关的‘盈利预测’问题的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见稿’甚至规定了达不到盈利预测时的差额补偿,这无异于是把信息披露的责任重点放在了事前,使上市公司在披露前就要谨慎决策。”
  加上明确的对披露时点与披露内容的要求,共同构成了对投资者坚实的保护网,只是这个保护网的建立,是以增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支出成本为前提的。
第四大变化:重大重组报证监会审核时点有变
  “‘征求意见稿’对重大资产重组报证监会审核的时点发生了显著变化。”张平告诉记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审核。
  “简单地说,就是证监会的审核后移到了股东大会决议后。”
第五大变化:增加“资产过户”审核程序
  “‘征求意见稿’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多了一层证监会对资产过户的审核程序。”亲自操盘过无数资产重组项目的张平律师向记者分析说。
  “征求意见稿”第4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全部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第六大变化:放松重组并购后的“新股发行”
  在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后再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时点问题方面,此前规定是“原则上在3年之后,特殊情况在满足3个条件下可以缩减为2年”,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3年”。
“我个人认为,这种表述方式的变化,无形中是放松重组并购后新股发行的信号”,已经看惯政策潮起潮涨的张平律师向记者解释。
第七大变化:“资产置换”被“资产购买、出售”取而代之
  资深会计人士告诉记者,“资产置换在财务中很容易被处理,在现实操作中,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尤其是关联公司之间以“应收账款”做资产置换的事例亦不在少数,也正因为如此,在资产置换中有关资产定价的问题很容易制造猫腻。”
  不过,张平也承认,这样的规定将能有效规避某些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装入优良资产、拿出劣质资产时,故意把评估值做高的情况。
第八大变化:“盈利预期”隐含风险
  “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或者特定对象应当明确承诺,若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则补偿该等差额。”张平告诉记者。
  不过,张平也告诉记者,中国证券监管的政策往往并没有一个截然的界限,而是通常存在一个过渡期,尝试推开。
第九大变化:明确中介机构、独立董事的责任
  张平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单独发表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在这6种情况中,重大资产重组只是作为一种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被涵盖进去,但是并不明确,聪明的董秘可能会据此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交易所往往也在报送材料中要求这份意见,但实际情况是并没有引起足够多的上市公司及投资人的注意。”
发表于 2007-11-27 14: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得很好!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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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4: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大变化:放松重组并购后的“新股发行”
  在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后再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时点问题方面,此前规定是“原则上在3年之后,特殊情况在满足3个条件下可以缩减为2年”,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3年”。
“我个人认为,这种表述方式的变化,无形中是放松重组并购后新股发行的信号”,已经看惯政策潮起潮涨的张平律师向记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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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3年”。
这段文字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哪条?
请明白的兄弟解释一下,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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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4: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发现没有 这个记者有给被采访律师 打软广告 吹捧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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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4: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总结的还是不错 感谢楼主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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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23: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说什么啊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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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6: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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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1: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得很好。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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