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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核心目的旨在规范行业发展,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疫情以来的爆发式增长,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此次文件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点主要包括:
1)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需同时满足a)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b)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c)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三个条件。并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
2)明确业务开展机构和条件,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含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文件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有额外要求。
3)对互联网保险的营销宣传要求进行明确:对于包括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文件提出了包括管理制度、合规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4)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包括1)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2)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3)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4)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5)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5)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包括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等。
6)设置过渡期:保险机构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文件对上市险企影响有限,互联网保险流量平台迎来正式监管下的发展: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无直接影响,但长期需强化自身优势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冲击;而对互联网流量平台而言,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从而开展保险产品销售,但同时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畴,互联网流量平台将迎来监管下的发展,长期有助互联网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风险提示:政策推挤不及预期风险;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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