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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 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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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16: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13 13:58 编辑

根据广东省省委、广东省政府于1998年9月23日发布的粤府[1998]16号《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8]22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06年6月30日以粤科高字[2006]65号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粤地税发[1998]221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本公司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执行这个税率与33%的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属于非经常性收益吗?是否符合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这个规定?
发表于 2009-4-9 16: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种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的实操案子很多
只要减免合规,应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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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17: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以说不属于,要证明这个优惠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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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20: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审计的时候说明一下应该就可了,这个应不属于非经常损益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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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1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参与项目的预审员认为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收益都是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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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10: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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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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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15: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属于“越权审批的税收减免、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这样想一下就明白了,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该政策呢?看看《国务院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就知道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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