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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私募基金是否适用3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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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1: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32号文规定,国有私募基金投资的股权转让不适用32号文。但国有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适用没有明确规定,按国资委2019年的网上问答意见,国有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不适用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但供参考。实践中碰到谨慎的主管部门转让和扩募全按32号文来,市场化一点的全都不按32号文来。大家可以交流一下自己实践中的碰到的相关案例吗?脱敏交流。
另外按32号文,非公开协议转让也必须不低于审计或评估值,国有全资公司,子公司转给母公司,审计或评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情况下,转让完是不是还在确认企业所得,交企业所得税,但实际合并报表后并未产生收益,感觉不科学呀,或者是我理解有误。希望大家讨论
发表于 2020-12-16 11: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资委后来有一个问答,有限合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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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6 19: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0-12-16 11:56
国资委后来有一个问答,有限合伙不适用。

是的,去年有个回复,后面加了一句:仅供参考。所以实践中还是操作不一,毕竟不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形式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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