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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 5章 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在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的基础上,强化持牌经营原则,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对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及运营,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此外,《办法》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的浪潮下,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其渠道及服务模式的创新为保险业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主要由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代理人等构成。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近年来借助互联网较为丰富的客户流量资源,各保险业务主体纷纷加大传统保险与互联网的融合力度,互联网人身险中健康险保费占比持续提升;
随着车险改革推进,互联网车险受到一定冲击,互联网财险行业集中程度趋于下降。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由于传统保险线下展业活动受到一定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显现出其特有优势,线上保险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曾多次制定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2011年 9月,原保监会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试行办法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并设置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门槛,确立了互联网保险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对进行充分信息披露提出要求。2015年 7月,原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对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分别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及退出管理要求,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的监管职责分工与监管方式。2020年 9月,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2月 14日,银保监会公布本《办法》,《办法》将于 2021年 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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