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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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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0: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因此不得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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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7: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交易所

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20136月真题)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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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6: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12-19
八、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以前规定是6个月)

九、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该规定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以前上交所要求每半年一次,深交所要求一年一次,现在监管指引统一要求为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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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5: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全部,与相面单一激励对象的1%区别】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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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5: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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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5: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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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5: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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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5: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得推出草案的时间、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时间、不得行权的时间】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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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5: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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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14: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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