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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求教达人:整体变更时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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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23: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时,若资产评估入账会破坏会计的连续性,持续经营从有限公司成立日起还有意义吗?可是若不评估入账,道理上有矛盾:即使是整体变更,也算是重新设立股份公司,那投入设立公司的资产应该要先评估才能入账计入注册资本的啊?该咋么理解呢
发表于 2012-8-30 09: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净资产折股和评估调账是两码事。净资产折股,会计计量属性延续历史成本,所以可以被认为是持续经营。评估调账实际将计量属性调整为公允价值,与变更前就不具有可比性。另外整体变更不能等同于新设立,新设立时股东投入的非货币资产必须评估,但变更为股份有限时,《公司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净资产折股,只要不超过净资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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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2: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点说:评估目的仅用于验资,不能用来调账。(国务院特批除外)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不按评估值调整,视作连续经营。若调账,则视为新设公司,需运行3年,并要原股东缴付有限公司清算时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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