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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63|回复: 4

[疑问求答] 全面收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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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必须全面收购的情形:
    1、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2、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但未取得批准而继续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情形下);
    3、间接收购下持股30%拟继续增持的;
间接收购与协议收购区别,是否为间接收购收购人必须非上市公司直接股东?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21: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下:
【全面要约:
1、不论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者间接收购,只要某笔交易使得持股比例从30%以下跨越到30%以上,俗称“一笔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2、终止上市为目的;
3、向CSRC提出豁免申请但未取得豁免,且拟继续增持的;
4、投资者自愿;
部分要约(≥5%):
1、投资者可以在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发出部分要约(自愿)
(30%以上的,必须全面或部分要约);
2、除去上述两种必须全面要约的情况,投资者可在持有上市公司任何权益的情况下,发出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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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9-4 10: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非常到位,谢谢!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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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1: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1、不论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者间接收购,只要某笔交易使得持股比例从30%以下跨越到30%以上,俗称“一笔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收购到30%以下就停下来,发出部分要约,因为部分要约的实施而过了30%,就不存在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问题)

点评

如果没达到30%,但是是第一大股东,要全面要约吗?  发表于 2012-11-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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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0: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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