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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公司中的三类股东算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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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7 21: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请教大家,对于在以下两个规定中涉及的200人的问题,那么接受相关机构监管的“三类股东”(契约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 该算成是几个人? 


两项规定分别是: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这两项规定中都有关于股东200人的规定。那么这两个规定中的200人对于 “三类股东”(受监管)是否都应该看作是1名股东?还是按穿透后的实际持有人总数之和来算?  

我个人理解应该是把每个三类股东(比如某某信托计划、某某私募基金)按1名股东算。

请教大家的意见,谢谢!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21-3-3 17: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看首发的监管问答。
除新证券法修订导致股权激励的问题外,还有个判断要求是是否有“明显规避”。

证券法印象中没有做多的解释,是办理标准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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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6 22: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21-3-3 17:05
去看首发的监管问答。
除新证券法修订导致股权激励的问题外,还有个判断要求是是否有“明显规避”。

好的,谢谢您的意见。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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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21-3-31 15: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三类股东主要核查是否涉及大股东、实控人,及程序上备案等,并未涉及穿透核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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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6 21: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llh0619 发表于 2021-3-31 15:43
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三类股东主要核查是否涉及大股东、实控人,及程序上备案等,并未涉及穿透 ...

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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