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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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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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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3: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何量化?超过一半?
例如:某拟上市公司有五名董事,变更其中的两名董事是否属于重大变化?
发表于 2009-4-19 15: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了锁定年限不同外,可比照主板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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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9: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实质重于形式,不能拘泥于数量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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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9: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是有三分之一的要求;后来为什么是三分之一引起争议;证监会便取消了,强调实质重开形式;不过掌握中还应该是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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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3: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目前企业高管层普遍通行职业经理人的时代,三分之一的一刀切划分法恐怕已经不符合事宜,关键在于判断公司经营方针是否改变,从而导致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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