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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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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2-9-15 17: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如果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由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是按六四分的,那对于地方财政拨款,如果对地方部分不征税,那合情合理,反正是左手放右手,如果全额不征税,那岂不等于中央那六成没了?各位怎么看?请指教!
发表于 2012-9-15 20: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8 151 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如下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可见,想免税不是那么容易的
【解释: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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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9: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上

财税[2008]151号文全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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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9: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投行故事 于 2012-9-17 21:38 编辑

结合《企业财务通则》及其《解读》,企业取得财政资金分为五类,其中:
(一)、(二)计入股本或资本公积,(四)作负债处理,这些都不影响损益,自然不用考虑税收问题。
(三)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且根据财税[2008]151号属于免税收入。
(五)也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我个人认为其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中免税收入的定义,需要缴纳所得税。(是否如此,还请达人指正)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解读》第三章“八、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中“(二)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进一步解读: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 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 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 属于货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货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 属于政府转货、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货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 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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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9: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2009]87号进一步解释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点评

严格抠适用的法条来看,应该是这个文才对。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已经被这3条件限得很严。  发表于 2012-9-1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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